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 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 主繼續予以承認。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 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