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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第 8 條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