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6)台勞動字第 3362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第 79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
    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
    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