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臺勞動三字第 10763 號 - 相關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民國 63 年 04 月 16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 條
本法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本法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本法所稱事業單位,謂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
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