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8)台勞動三字第 16413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65 條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
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
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