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左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