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9)台勞動三字第 01425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
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