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 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