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9)台勞動二字第 21827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
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
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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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