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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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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