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0)台勞動三字第 16614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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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左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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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