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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