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 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 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