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2)台勞動二字第 22319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
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
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