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3)台勞保二字第 28588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9 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78 年 09 月 15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31
  被保險人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或因審定殘廢不能工作者,投保單位應於死亡、
  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或收受審定殘廢通知之當日填具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
  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