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被保險人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或因審定殘廢不能工作者,投保單位應於死亡、 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或收受審定殘廢通知之當日填具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 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