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3)台勞保二字第 28588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78 年 09 月 15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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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或因審定殘廢不能工作者,投保單位應於死亡、
  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或收受審定殘廢通知之當日填具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
  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