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中央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並為保險 人。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得劃分地區,委由各該區內勞工人數較多之省(市)政 府直接設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其重要業務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資雙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 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