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4)台勞動二字第 105724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
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