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 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