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條指定之安全作業主管擔負維持製造設備之安全、監視製造方法及其高壓氣 體之製造有關之左列技術事項,並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一、維持製造設備於法令規定基準。 二、維持作業方法於法令規定基準。 三、監督實施自動檢查。 四、實施巡視與檢點。 五、對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安全作業標準、設備管理基準及承攬管理基準及災害之發生 或有虞發生災害之必要措施提供建議。 六、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