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4)台勞安二字第 112158 號 - 相關法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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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一條指定之安全作業主管擔負維持製造設備之安全、監視製造方法及其高壓氣
  體之製造有關之左列技術事項,並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一、維持製造設備於法令規定基準。
  二、維持作業方法於法令規定基準。
  三、監督實施自動檢查。
  四、實施巡視與檢點。
  五、對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安全作業標準、設備管理基準及承攬管理基準及災害之發生
      或有虞發生災害之必要措施提供建議。
  六、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