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5)台勞資一字第 143673 號 - 相關法條

工會法(民國 64 年 05 月 2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2 條
工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二、特別基金。
三、臨時募集金。
四、政府補助金。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超過其入會時兩日工資之所得,經常會費不得超過各該會員一月收入
百分之二。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之徵收均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報主管機
關備查。政府補助金以補助縣(市)以上總工會為限,並應分別列入國家、地方預算。
會員工會對上級工會會費之繳納,得依照該會收入或出席代表人數比例分擔,其辦法由代
表大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