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二、特別基金。 三、臨時募集金。 四、政府補助金。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超過其入會時兩日工資之所得,經常會費不得超過各該會員一月收入 百分之二。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之徵收均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報主管機 關備查。政府補助金以補助縣(市)以上總工會為限,並應分別列入國家、地方預算。 會員工會對上級工會會費之繳納,得依照該會收入或出席代表人數比例分擔,其辦法由代 表大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