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 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倍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