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6)台勞動二字第 014175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
   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倍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