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6)台勞動二字第 028476 號 - 相關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民國 80 年 05 月 1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2 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
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
前項檢查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應予保存
;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
前二項有關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項目、期限、紀錄保存及健康檢查手冊與醫療機構條件
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