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6)台勞安三字第 033021 號 - 相關法條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民國 86 年 06 月 25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7 條
醫療衛生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及衛生指導之策劃與實施。
二、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診治及急救有關事項。
三、勞工之預防接種、保健有關事項。
四、協助雇主選配勞工適當之工作。
五、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有關事項。
六、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七、協助雇主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實施職業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八、提供勞工家庭計畫服務工作。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