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招募許可;已核准者,得
中止其引進:
一、顯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虞者。
二、於辦理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
求職者。
三、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者。
四、依本辦法規定所提出之申請文件有不實者。
五、不符申請規定經通知補正,雇主仍不為補正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而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數額或比例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招募許可。
前項數額或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