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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87)台勞動 2字第 005350 號 書函
-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
非現行版本
現行法規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