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7)台勞動 2字第 005350 號 書函 -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