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