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7)台勞動二字第 034593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