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7)台勞動一字第 057499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 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
此限。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第 84-2 條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
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
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
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5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