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 此限。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