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8)台勞動一字第 0051044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84-2 條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
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
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
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