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左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 一 負擔家計婦女。 二 中高齡者。 三 殘障者。 四 原住民。 五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