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9)台勞動二字第 0027058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
   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 兄弟姊妹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