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9)台勞職外字第 0220321 號 函 - 相關法條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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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為工作指定時,應就
  國內經濟發展及就業市場情勢,評估各種行職業之勞動供需狀況,規劃指
  定准予聘僱外國人之工作類別、人數及申請者之資格條件,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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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召募,應向
  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第二天起,在國內新
  聞紙一家刊登求才廣告三天,自刊登求才廣告期滿之翌日起滿七日,如確
  實無法獲得所需勞工者,經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求才
  證明書後,始得就國內招募勞工不足部分提出申請聘僱外國人。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雇主名稱、工資
  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雇主為第一項規定之招募時,應同時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並於事業單
  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雇主已依前三項規定辦理者
  ,應開具求才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