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9)台勞動一字第 0049583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37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40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
  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