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9)台勞動一字第 0049583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37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40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
  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