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 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