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90)台勞保一字第 0022218 號 -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5 條
前條所稱非自願離職,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  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二  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
    事之一而離職者。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
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前條所稱非自願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