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 農、林、漁、牧業。 二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 製造業。 四 營造業。 五 水電、煤氣業。 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 大眾傳播業。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 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