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二字第 0910017954 號 令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6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二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