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二字第 0910020729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6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二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