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二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