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二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 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四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 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 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