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 職工福利事業。 前項規定所稱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由主管官署衡酌企業之種類及規模另 定之。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 公告之。 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或全省 (市) 、縣 (市) 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 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