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保二字第 0920070929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4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
   主應發給工資。

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3 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
普通疾病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