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 主應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