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保二字第 0920070929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3 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
普通疾病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