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外字第 0940011975 號 函 -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民國 92 年 05 月 1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5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  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  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  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