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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二字第 0940031668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非現行版本
現行法規
第 43 條
(請假事由)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