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外字第 0940503770 號 函 - 相關法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
    之費用。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
    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第 3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
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
      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
      四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
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