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 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 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其認定。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 ,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停止發給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