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 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